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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题汇编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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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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