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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日期:2018-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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