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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礼聚多成受贿 隐形手铐要当心——上海某区税务局黄某、沈某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发布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

  2009年至2014年,身为上海市某区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的黄某,利用自己负责辖区税务管理的工作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和消费卡,折合人民币4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49岁的年纪,本应该是父母的孝子、儿女的榜样,却因廉洁防线失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样,48岁的沈某,在2011年至2014年,利用其担任上海市某区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和消费卡,折合人民币4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黄某和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015年7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2015年9月,该局分别给予两人行政开除处分。
  【分析点评】“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现实中,总有个别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偶尔收受点烟酒、土特产、小礼品,起初不以为意,慢慢就对收受购物卡、消费卡等礼品礼金习以为常,如此发展下去,到最后势必突破底线,彻底蜕变成腐败分子。
  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持续推进,明目张胆收受礼品礼金的越来越少,但披上“人情往来”外衣的违规违纪问题却时有发生。小到赠送年节礼品、礼卡,大到安排领导干部及家人外出游玩、购物,打着各种幌子的“围猎”无孔不入。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只要不登记交公,无论是否产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际后果,均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累计超过一定标准即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规定,“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为3万元,同时规定,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均可以受贿罪论处。
  分析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腐败案件,都有一个从不拘小节到铸成大错的过程。面对礼品礼金的诱惑,有些税务干部容易产生一种想法,认为自己掌点小权,干不了大事,平时借个职务之便,吃点收点或捞点,既上不了纲,又触不了法,最多算生活小节。然而,小事不慎,小节不拘,久而久之,必然积小错为大患。
  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党员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始终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脑子绷紧一根“弦”,心中多上一把“锁”。从细微处着手,管住自己的“手”,不触底线、不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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