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1985)财税字第55号)规定:“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