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已从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在一段时间内还可继续使用,在此期间,国税、地税发票如何进行衔接急需进行明确。为此,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等规定,制发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主要明确了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从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的使用期限;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主要明确了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主体为国税机关,以及发票缴销的相关要求;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问题,主要明确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有奖发票仍由地税机关负责兑现以及兑奖的截止期限;
(四)关于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期限问题,主要明确了地税机关受理违法票据举报奖励的截止期限;
(五)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查询和鉴别,主要明确了地税存量发票由地税机关负责查询和鉴别;
(六)关于发票专用章问题,主要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符合总局规定式样的可以继续使用;
(七)关于发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主要明确了发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由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由于公告中所涉及的事项需立即执行,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36365.net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