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村镇、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推荐办法
一、推荐范围
凡受到中央文明委1999年、2002年表彰,创建工作在本省区市居于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均可作为全国文明村镇的推荐对象。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较好成绩,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在本省区市处于先进的建制镇和行政村,均可作为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推荐全国文明村镇,须符合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中规定的"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推荐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参照执行"全国文明村镇评选标准"。
三、报批程序
1、由中央文明办向各省区市下达全国文明村镇和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推荐名额。
2、各省区市文明委按推荐范围、条件和下达名额择优推荐。
3、各省区市文明委在向中央文明办推荐全国文明村镇和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之前,应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各地推荐的全国文明村镇和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将拟表彰名单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公示后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正式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