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申报推荐办法
一、申报推荐范围
(一)全国文明城市(区)
1、受到中央文明委1999年、2002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方可申报参加全国文明城市评选。
2、直辖市不以市为单位参加首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直辖市中受到中央文明委1999年、2002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区,方可申报参加全国文明城区评选。其它城市的城区不参加全国文明城区评选。
(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
1、凡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走在本省区市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所辖区,均可作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推荐对象。
2、直辖市不以市为单位参加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评选,直辖市所辖城区可参加评选。其它城市不以城区为单位参评。
二、申报推荐条件
1、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区),须具备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中所指"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标准"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城市(区):
(1)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的全国文明城市(区)测评内容中,"扫除黄赌毒和除黑打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空气污染指数、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支持率"等项目为0分状态的城市(区);
(2)市委(区委)常委、市政府(区政府)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中发生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今年6月30日不足1年的。
3、推荐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参照执行上述第1条全国文明城市(区)申报条件。
4、市委(区委)、市政府(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发生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今年6月30日不足1年的,不能作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推荐对象。
三、报批程序
1、名额下达。中央文明办将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的推荐名额下达给各省区市,由省区市文明委按名额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全国文明城市(区)不下达名额。
2、自愿申报,测评推荐。符合申报全国文明城市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条件的城市(区),可按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省区市文明委申请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区)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的评选。省区市文明委依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申报城市(区)进行测评后,认为本地有符合全国文明城市(区)申报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可在其上报的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名单中推荐不超过两个城市(区)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区)评选。
3、审核资格,组织考评。中央文明办对各省区市文明委推荐的全国文明城市(区)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对全国文明城市(区)的考核测评,中央文明办将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
4、进行公示,审批表彰。各省区市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办推荐全国文明城市(区)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之前,应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各地推荐的全国文明城市(区)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经考核测评或审核后,中央文明办将拟表彰的全国文明城市(区)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名单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公示后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正式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