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办法
一、推荐范围
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本省区市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连续获得和保持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本省区市或全行业处于先进,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中规定的"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推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参照执行"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三、报批程序
1、中央文明办给各省区市文明委、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主要是中央实施垂直管理的行业部门)文明委下达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额。
2、各省区市文明委、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文明委从符合推荐范围、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由中央、国家主管部门推荐的,要征求所在省区市文明委的意见;由省区市推荐的,要征求有关中央、国家主管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名单须分别报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党组或省区市党委同意。
3、各省区市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办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之前,应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办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之前,应将推荐名单在行业报上进行公示。对各省区市文明委、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文明委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将拟表彰名单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公示后报经中央文明委审定,正式表彰。